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年8月13日師大體字第1151022130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基層身心障礙潛力選手發掘與培育機制,並提升身心障礙潛力選手之重要他人及陪伴者對運動參與之支持能力及專業知能,透過補助具專項運動長期培訓實績,且可供身心障礙潛力選手培訓之場域或據點,推動潛力身心障礙選手培訓、重要他人支持輔助策略及相關培育措施,逐步建構基層身心障礙潛力人才培育基礎,提升適應運動發展能量,特辦理本計畫。
三、為鼓勵更多單位投入身心障礙運動推展工作,擴大適應運動服務範疇,並因應第一階段申請受理期間相關單位所蒐集之建議及實務需求,爰辦理第二階段申請作業。新增國、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社會局(處)、衛生局、直轄市區公所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納入申請資格,另補充說明計畫書撰寫注意事項及審查評分原則,以協助申請單位掌握計畫目標及審查重點。
四、本計畫相關資訊摘述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申請對象: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體育/運動/運動發展局、體育/運動發展中心、社會局(處)、衛生局、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
2、教育部主管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
3、國、私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18日止。
(三)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五、補助原則及額度:
(一)本計畫為競爭型計畫,申請單位提案件數不限,每案最高核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
(二)本計畫經費屬經常門,無補助資本門;如提案內容載明需購置器材設備(單價不超過1萬元),其經費編列上限以總經費之20%為限。
(三)補助比率原則如下;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或向其他單位申請。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90%。
2、教育部主管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立大專校院:得全額或部分補助。
3、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私立大專校院: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90%為限。
(四)經費編列、支付、變更及核結等相關作業,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及「運動部與所屬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適應運動發展中心專任助理張先生(電話:02-23628975,電子信箱:ricky0015425@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