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 1131119

為建立安全運動參賽,再次重申本署對涉有性平、兒少及其他不法事件零容忍案。
一、依據本署113年7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200210號函(諒達)續處。
二、再次重申,學生聯賽賽事以教育為目的,請務必遵守各隊教練及賽事相關人員,不得聘用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包含紀律審議程序中)、涉及兒少或其他不法事件並有明確具體事實之人員參與活動。
三、據悉,近期疑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人員以「義務」名義參與活動;仍請各單位轉知所屬,前開相關人員,亦不得義務協助各級學生聯賽參賽相關事務。